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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卷簾門規定
- 作者:錦宏防火門窗
- 發布時間:2024-04-24 09: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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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隔部位設置防火卷簾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
2. 防火卷簾應具有火災時靠自重自動關閉功能。
3. 除規范另有規定外,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規范對所設置部位墻體的耐火極限要求。
4. 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T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僅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T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條件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規定,但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該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
5. 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防火卷簾、防護罩等與樓板、梁和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等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
6. 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7. 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卷簾》GB 1410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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