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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煙垂壁的高度
- 作者:錦宏防火門窗
- 發布時間:2024-01-26 15: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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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范《擋煙垂壁》XF 533-2012中的規定:
擋煙垂壁的擋煙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其最小值不應低于500mm,最大值不應大于企業申請檢測產品型號的公示值。
根據規范《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2017中的規定:
儲煙倉 smoke reservoir 位于建筑空間頂部,由擋煙垂壁、梁或隔墻等形成的用于蓄積火災煙氣的空間,儲煙倉高度即設計煙層厚度。
擋煙垂壁等擋煙分隔設施的深度不應小于本標準第4.6.2條規定的儲煙倉厚度。對于有吊頂的空間,當吊頂開孔不均勻或開孔率小于或等于25%時,吊頂內空間高度不得計入儲煙倉厚度。
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儲煙倉的厚度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20%,且不應小于500mm;當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時,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10%,且不應小于500mm。同時儲煙倉底部距地面的高度應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應按本標準第4.6.9條的規定計算確定。
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3m的區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凈高的1/2,其他區域的最小清晰高度應按下式計算:
Hq =1.6 +0.1·H′ (4.6.9)
式中:Hq——最小清晰高度(m);
H′——對于單層空間,取排煙空間的建筑凈高度(m);對于多層空間,取最高疏散樓層的層高(m)。